第33章:露重飞难进,风多响易沉 (第2/4页)
中,各经济主体带着各自的经济目的,参与到市场中进行交易竞争,其中部分经济主体不是依靠合格的商品质量、良好的劳务服务、按诚实信用原则公平竞争,而是依靠对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行贿这一不法手段,实现其经济目的,追求到不法利润。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使得采购人员买远不买近,买坏不买好,伪劣产品充斥市场排挤合格产品,诋毁其信誉;技术先进、实力雄厚的市场主体被拒之门外,被一些七拼八凑的“杂牌军”抢走生意,严重挫伤合法经营者的积极性,使市场竞争营业处于混乱无序的状态。
在司法实践中以行贿罪认定和处理这些问题,囿于主体的公职身份、客观上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的局限,难免存在困难偏差,而且,部分商品经营者、从事营利活动的个人、企事业单位利用贿赂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谋取非法利润的商业行贿犯罪的隐蔽性和欺骗性很大,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难免会出现打击盲点。
(二)客观要件
行贿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支付回扣、手续费是本罪客观方面的主要表现形式。
回扣是商品买卖或劳务服务活动中,卖方从其卖得的价款中按比例或不按比例返还给买方的一部分款项,返还方式、比例由双方商定,回扣专指买方所得的由卖方返还的价款。
手续费指佣金以及买卖双方当事人、居间人听得的佣金、回扣性质以外的报酬佣金、回扣性质以外的报酬,这里的佣金专指买卖双方以外的第三人居间介绍买卖所得的,由买方或卖方单独给付或双方共同给付的款项。
回扣、手续费在实践中名目繁多,花样繁新,是具有两面性的事物,有加速商品流通、促进经济发展的的一面,也有阻碍、破坏商品经济的一面。
原则上,只要买卖双方和中间人本着诚实守信、公平交易的原则,在不违反国家政策法律的情况下支付收受,对经济发展是有利的,法律上也应予以承认和保护,但是某些情况下,回扣、手续费的支付与收受会危害市场经济公平竞争机制、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严重的则可能构成行贿罪。这样讲你能明白吗?”她平静的说道。
宁:“核心就是这里面有很大的可以操控的空间,我这个理解对吗?”宁致远反驳道。
检B:“你这可不是要好好聊的态度,我清楚你内心在想什么,那我就简单点说,看能不能解开你的心结。
首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行贿行为,只要本人是为了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而给予非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的就已经构成罪行了,但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用你的话说,这是核心要点。
当然,我不否认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或多或少或者说不可避免的存在着对行贿者的追究不严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原因:比如有种情况是行贿人的正当要求得不到满足,无奈行贿的,他们没有过错;
还有就是行贿者在案件查处中积极配合,有立功表现的,予以减轻或减免处罚;
再者就是考虑到行贿、受贿犯罪是“一对一”的犯罪,这意味着取证的艰难,如果对于一方不进行相应的从轻、减轻处罚,则很难获取相应的证据。
因此,如果遇到难以突破的案件,在打击受贿犯罪与行贿犯罪两难选择之间,由于行贿犯罪相对受贿犯罪来说,对社会危害轻些,检察机关往往就对行贿者进行豁免以获取相应的证据,这种豁免通常包括“强制措施豁免”——由羁押变为取保候审和“刑罚豁免”——对行贿者不起诉。
事实上,在国外就有“污点证人”制度,对主动坦白的行贿者以免予追诉的机会。不知道我这样说,能不能解答你心中的疑问?”她的平静让人感到有股莫名的压力。
宁:“你的意思是,承办这样做,究其原因,是从办案实际出发,大多数受贿罪需要行贿人稳定的口供,为了保证行贿人没有心理压力才对行贿人网开一面,是吗?还有考虑到需要行贿人的供述才能对受贿人采取措施以及后续对受贿人定罪也需要行贿人稳定的供述所以只要能顺利对受贿人进行定罪处罚,行贿人处不处理也就无所谓了,可以这样理解吗?”宁致远认真的说道。
检B:“如何理解纯属个人的事情,我不做评判。我只想提醒你一句,别人做的事情跟你自己做的事情没有什么本质上的内在联系,别人是不是会受到惩罚既不以你的意志为转移,更不会对你所犯的罪行有任何正面或反面的影响,我希望你能多想想自己做的事情,多从自己身上找原因,放下所有的侥幸,去面对你应有的惩罚,而不是眼睛老放在别人身上,这样对你有好处。”她不紧不慢的说道。
宁:“我没有眼睛老是放在别人身上,我的眼睛是一直放在事实和真实之上,我不在意行贿人最终是不是会被处理,这不是我该管、就是我想管也管不了的事,我关注的行贿人口供的真实性问题,他们有没有为了脱罪或者受到某种威胁扭曲了事情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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