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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章:无人信高洁,谁为表予心 (第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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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了解不够全面的前提下就去评估客户自己找的位置吧,如果是这样的话那就是你渎职了。

从理论上讲所有的商圈你都要比客户更了解,更熟悉,这样你才能给出合理的建议,而给出客户合理的建议就是你工作职责重要的一部分,那你凭什么说你在节假日去商圈考察是你工作职责之外的事?你是对你的岗位职责和工作内容有误解吧。

还有你说的你打电话给房东,难道你不应该通过这个方式了解商圈内的开店成本吗?无论这个位置是不是你本人找的,你都要打电话了解下吧,另外,你的工作内容就只有帮客户评估已经找好的位置吗?就没有说你要主动去发展合适的位置主动推荐给客户?

我看过你的岗位职责,这里面也包含了这些工作吧,那你凭什么这么口口声声、言之凿凿的说这些都不是你的工作内容?

我不想一一列举了,我的意思你应该明白,我没有说你说的都不是事实,但我认为绝不是百分百的事实,这还是我个人主观的看法。

办案讲证据,退一万步说,就算你说的就是百分之百的事实,我主观上可以同情你的遭遇,但如果你拿不出客观的证据,结果不会有任何改变。”她认真的说道。

宁:“你说的没错,但我估计你这只是单纯的对我的工作职责进行理论上的逻辑分析,当然这是你们的职业惯性,我理解。你的分析在逻辑上没有任何问题,是相当完美的,可是放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却有着很大的现实性你没有考虑到。

我跟你负责任的讲,首先,这份工作我做了七年,你觉得如果我是想着在工作中怎么渎职或者我会对我的工作不负责任的话,公司能容忍我这样的工作态度七年吗?

相反,我在这七年的时间里一路在晋升,在逐步负责更重要的岗位,这还不足以反过来印证我的工作态度和能力是受到公司巨大的认可的?

按你们的意思,像这样的结论也一定要从别人的嘴里说出来才能算作客观证据,才能算作是事实,从我自己嘴里说出来就是纯主观的,没有可信度,不能算作证据,这多少有点可笑了吧?

我理解你们办案的流程和标准,但是世界上没有一成不变的事情吧,总有些个特例的吧,就像我的工作态度一样,逻辑上就可以印证的话,就没必要再去用别人的口供去印证了吧,如果你们连这点都还要按部就班的话那你们对于客观证据的取得和定性就纯属刻舟求剑了好吧。

我们之所以需要逻辑,就是为了避免再用行为去印证结果而浪费时间,比如你看着我放进一个袋子里五个鸡蛋,又看着我拿出来两个,那里面还有几个?我们不用再去翻开袋子看了,我们用逻辑上想想就知道还剩三个对吧,这就是逻辑的作用呀,我认为逻辑是用来让我们节省精力、更省力的去知道事情的结果的,就跟你们会说节省司法资源一样,不也是通过七个客户的一致口供来断定剩下的五个客户也一定会是相同的说法,所以就不用再去找他们了?一样的道理呀。

如果按这个逻辑类比一下,那我接下来的说法也就没必要再找什么别人的口供了来印证了,本身就可以当作客观的证据了,因为在本质上它跟客观的证据有着相同的说服力,我们注重的本身就是证据的说服力而不是形式吧,对吧。

我承认你说的我给客户合理建议的前提是对商圈有着更加熟悉的了解,我本人也是这么做的,我所说的工作之外的事情,是我在节假日等工作时间已经对一个商圈了如指掌了以后,然后单纯的是为了寻找合适的门店而一次又一次的再往商圈里跑,我的工作职责是我对一个商圈了如指掌了以后推荐给客户哪些位置可以来让他们自己去花时间精力寻找就好了,到此为止,所有这些工作我都是保质保量完成的,我是问心无愧的。

那后来我花大量的时间和精力,都是在晚上下了班以后,不影响我本职工作的时候,我去已经了如指掌的商圈去寻找合适的门店,这肯定是不需要我自己去做的事情了,也不是我的工作内容之内的了事情了,是纯属客户自己的事情,这是我要说清楚的,劳动报酬。

这个客户不说,可能是因为他们没有亲眼看到我背后找店的努力,但是还是那句话,这个不需要亲眼见到的呀,你去问问所有做我这行的人,一个合适的门店出来是不是要花很大的时间和精力,要经常去看看才能在有店铺出租转让的第一时间拿到,有时一个核心的商圈店铺很抢手,你要去无数次才有可能找到可心的位置,这背后要付出的巨大精力每个做过的人心中都有数的,这都不是天上掉下来的。

你想想,这样的核心商圈我了解起来难吗,不难吧,越是热闹的商圈了解起来越简单,我的工作就是跟客户说这个商圈、这一排店铺,有合适的你拿下,就好了呀,没问题吧。

那接下来客户说自己忙,让我帮忙经常过来找找,找到了就给你劳务报酬,找不到就算了,我找别人帮忙也要付钱的呀,那还不如你直接帮我做算了,公司也没说过我不能和客户有这层关系吧?

我是跟公司签了劳动合同,但也只是签署了劳动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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