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章:不堪玄鬓影,来对白头吟 (第2/4页)
系了,律师呢刚来过,也不会这么频繁地再过来。
排除了所有不可能的,那剩下的就是答案了,那肯定毫无疑问就是检察院的人了,毕竟自从案子到了检查院以后还没有任何一个检察官来找过他了解情况,现在快过年了又,那就算走走流程也要来找他谈一次,宁致远心想这样思忖着。
果然,不一会,两个穿着检察官制服的人(宁致远是根据驻所检察官的着装才认出了前来这里的两位是检察官的服装的,每个派出所都有驻所检察官,名义上是说如果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受到伤害,有诉求的话可以找驻所检察官如实反映情况,但基本上也就不会有下文了,本来嘛,给你反映的渠道跟重视你反映的问题就是两码事,这是体制内制度上的特色),有说有笑的推门进来了.
两人都是女性,一名年纪在25岁上下,手里提着笔记本电脑,坐在宁致远对面的右边;一名年纪稍大,在50岁左右,坐在宁致远对面的左边,她俩坐下后,调了调座椅的位置,看了一眼宁致远,然后就开始了下面的对话。(注:年轻的检察官用检A代表,年纪稍大的检察官用检B代表)
检A:“你好,我们是检察院的,今天来找你了解下情况,希望你好好配合。”
宁:“好的,我一定好好配合。”宁致远认真的回答道。
检A:“我看你请的律师之前已经到检察院看过档案了,也来这里跟你会见过了,相信我们掌握的情况你心里也都清楚,那我们就不多说废话了,你对这些证据有什么要说的吗?”她边说边敲击着电脑。
宁:“有。在说之前呢,我想先声明一点,&bp;我本人是初犯,确实对犯罪的一些流程和专业的名词没有什么准确的概念,如果我说的话有什么在你们看来不对的地方,还请一定要带着这种角度而不是从每个嫌疑人都会为自己找借口的角度去看待和理解,虽然我明白大家立场不同,偏见也不可避免,被误解是常态,但常态并不代表一定要这样,我只想述说事情发生的真实过程,至于怎么判断,我完全接受你们的审视和选择。”宁致远说道。
检A:“你可以开始了。”她头也不抬的说道。
宁:“首先,我不认为承办在给客户录口供时的行为符合正常的程序正义的标准,当然我不排斥、我也认同承办在办案时可以使用一些特殊手段,但特殊手段只是形式,本质上还是要以取得真实的口供为目的的,对吗?
不是说有权利使用特殊手段就一定要用,这要根据特定的案件、特定的审讯人来相机抉择看有没有必要用,对吗?
不能像手里拿着一把锤子就看整个世界哪哪都像钉子一样,也不要觉得使用特殊手段就能短平快来达到节省司法资源的目的,我觉得这个使不使用的唯一评判标准就是能不能拿到最真实的口供,这是最为关键的。
当然,这个选择是门艺术,不可能所有的承办都掌握了这门艺术,而且这还要排除个人的主观意愿问题。
但很明显,我遇到的这位承办就没能掌握这门艺术,或者也许他掌握了,但就是不愿用。
在我的认知里,当然不一定对,只是一个普通老百姓最朴素的认知而已,承办在找我的客户录口供的时候,不应该是坐下后让客户说说我们的资金往来是怎么回事吗?客户说什么如实记录就好了,对吧.
可现实是怎么样的呢,承办先带着威胁的口吻跟客户说要好好讲,不然可以把他们也都抓进去,然后接着再用具有强烈偏向性和引导性的问题去问客户,这番操作我想不用我说都会有点不合适吧?既然是这样,那这个操作我只能理解为是使用了特殊手段。
那接下来就会有两个问题需要解答,第一是我这个案子需不需要使用特殊手段,第二是在使用了特殊手段后如何能确保所获得的口供的真实性问题.
从历来的案件审理来看,第二个问题比第一个问题更重要,因为我们看到了太多的办案流程中因为人为的一些主观因素和一些见不得人的目的,比方说来自上层的各种见不得光也见不得人的压力、或者要提高办案效率去争取嘉奖等等,造成过很多屈打成招、冤假错案的例子存在。
当然整体上这只是小概率事件,但是集体的小概率落在个人头上,那就是他的一生,就算有赔偿款那也是无法弥补这个缺憾的,更无法弥补一路以来的冤屈所带来的身心上的伤害。
所以我们要慎重,慎之又慎,法制化进程绝对离不开慎重这两个字。
那拿这两个标准慎重的关照下我这个案子,先不说我这个案子有没有这种必要使用这种特殊手段,可是先恐吓后引导,在这样的情境之下取得的客户的口供,不会距离真实性很远吗?
这样明显就会扭曲客户想要表达的真实意思啊,这不仅违背了使用特殊手段的必要性,也没有达到获取口供真实性的本质目的,这样的执法程序既不符合程序正义,也不具有真实性可言,从宏观上来讲,根本就不能算作证据了吧。”宁致远说道。
检A:“还有其它问题吗?”她仍是头也不抬的说道,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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