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章:不堪玄鬓影,来对白头吟 (第3/4页)
手一直在键盘上不断的敲打着。
宁:“还有就是,我也一直在思考一个问题,就是公和私的界限问题。所有客户的口供无非就是认不认识我,是不是知道我是区域经理,跟我的资金往来只要符合这两者,就能得出我是利用职务之便了,这是不是有点以偏概全了?这里面有几点我要说清楚,延展开来详细说说。
首先,客户有没有避重就轻我无法评判,但肯定是遗漏了一点东西的。举个最简单的例子吧,这里我必须先强调一点来引起你们的重视,那就是我接下来举的例子里涉及到的不合理之处,还只是其中很小的一部分,还不包括其它。
我在区域经理的位置上呆了3年,这期间我还结了婚,我妻子也曾在公司任职,只不过在结婚之前就已经从公司离职了,在我结婚期间,有几个客户(这几个客户也在这次录口供的客户里面)还随了份子钱,就是在作为证据上的资金往来中的一些较小的金额,八千的,一万的都有,这种资金往来跟其它我在工作上与客户发生的资金往来有什么区别没有?
因为这些在承办那里肯定是没区别的,要不然也不会全部归成一类都做成了证据,对吧。
但我就不明白了,我妻子,在离职之后跟很多我现在的客户仍保持着朋友关系,这些客户作为我妻子的朋友在她结婚时以朋友的名义给我妻子随了份子钱,这个钱跟同一个客户打给我的份子钱在法律上有区别吗?
如果有,那就行,如果没有,那是不是我也要让妻子统计下这类情况的金额,也算在犯罪证据里面?
我想,严谨也应该是承办办案过程中的一项要求吧,证据如果这么不严谨或者说连最起码的严谨都没有,这样的证据也算作是证据的话,我真不知道您问我的所谓的证据是个什么东西了。
说这么多,我就想表达自己的最本质也是最坚定的信念,那就是我只有一个诉求,就是将承办提交的用作证据的所涉及到的每一笔资金,都将背后的来龙去脉讲清楚,由你们检察官做个判断,不属于犯罪的那就剔除,是犯罪的但没有在里面的也一并加进来,我就是想求个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我想这个要求难吗?
肯定不难吧,可就这个诉求也不能被满足吗?现在的情况是别说把所有提交的资金往来的每一笔都弄弄清楚了,就连所有资金往来的客户承办都说不用找全,理由是节约司法资源。
在我看来,理由是可以随便说,但是要合理吧,我认为节约司法资源的前提是目前所掌握的证据足够符合逻辑事实,但很显然,我的这个案件并不符合这个前提,所有资金往来的详细背景都没有,这又是根据什么做出的有罪的判断呢?
有些事,做起来难和做不到是两码事,承办的这种行为节约的不仅仅是司法资源,还有对程序正义的不尊重,办案不能这么粗糙吧。
还有一些流程上的细节,比如给我录口供的时候不允许我戴眼镜了、中午饭只给了两块小面包了、当天下午明明有机会可以回SH市却没有回来也没有告知我什么原因而是在我被抓的当地呆了一晚上了,如此种种的事情,我就不说了。”宁致远有些愤慨的说道。
检A:“还有吗?”这次她抬头看了宁致远一眼,宁致远从她的表情里看到了一丝微妙的变化,从完全的漠然到有了一点点的重视。
宁:“我是利用了职务之便,这个我完全认同,但是伤害他人利益这点我无法苟同。我要是真的伤害了他人的利益,他人还会在事后给我好处费吗?这个不符合逻辑吧?
反过来说,别人既然给了我好处费,那就说明他获得的好处比给我的要多,而且还多得多,不然他图什么呢?
我是有职务,但我不是黑社会,我不是敲诈勒索,我不是强盗抢劫,我们干的还是你情我愿的事情,我没有威胁别人把手伸进别人口袋里去掏钱,不然我也不会是以这种事成之后银行打款的方式,我既然选择了这个方式,那我就认为我拿这些钱并无任何不妥之处,或者说我有该拿的理由,你没有见过强盗抢劫是抢银行卡的吧,都是抢现金的,我要是觉得我不该拿,我也收现金了,对吧。
收现金和打银行卡在利用职务上没啥区别吧,我所有收到好处费都对应着客户门店开发的成功,公司对于门店开发都有审批标准的,这个你可以去对应我的工作流程、审批记录,一目了然。
那为什么这个背后还要有好处费呢?因为客户知道公司的发展战略变了,公司有新的开店标准,凡是不符合标准的一律不允许,那怎么办?那就是求我做出一些工作之外的事情。
原因很简单,公司新的发展战略肯定对公司是有利的,但并不意味着一定对客户有利,甚至还需要客户做出些利益上的让步,这时有些客户就只能先关注并保证自己的利益了。
举个简单的例子,不是所有不符合公司标准的店就是不赚钱的,比如公司要求门店面积在30平米以上,可是实际运营过程中原本要求的15平米就够了呀,客户是想小一点好,毕竟小一点房租少呀,房租是每年实实在在要交的,但公司要求门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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